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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古村落   2017-06-21 07:42:41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
编者按 :2006年11月在江西婺源召开的第三届中国古村落保护与发展(国际)研讨会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项目官员杜晓帆先生做了题为“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演讲。原文载于2006年10月《文汇报》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项目官员杜晓帆先生

众所周知,文化和自然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记录着人类文明发展的足迹,在此基础上,人们得以跨国界沟通和对话。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破坏和丢失,都将对全世界遗产的枯竭和文明的进程产生有害影响。为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制订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通过保存和维护世界遗产以及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的国际公约,来维护、增进和传播知识,同时明确提出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在属于人类共有的资源面前,代际公平应该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准则。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所拥有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并不仅仅属于某一代人。祖先留给我们的遗产,我们有责任和义务传承给下一代。从人权的角度来讲,下一代也有权利共享祖先留给后代的文化遗产。我们应该、还能够为下一代留下什么?我们的后代将如何评价我们的所为?我们是文化遗产的捍卫者,是负责任的一代?还是任意践踏和破坏文化遗产的、不负责任的一代?同时,代际公平又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则。因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2年发布的《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中明确指出,我们“有责任保护这一部分人类遗产并确保将它传给后代”。《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四条规定,缔约国承认,保证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是国家的责任。

然而,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为了推进城市改造、工业、农业综合经营以及旅游业的发展,采取了重点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的策略,亚太地区的国家经历了前所未有的繁荣。然而,经济的迅速发展也让我们的国家在遗产资源方面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不仅极度消耗了地区环境资源,而且大大地消耗了珍贵的文化资源,而这些都是我们的祖先历经数个世纪的积累并精心经营的结晶。在认识到地区经济的无限膨胀不能继续再以业已枯竭的资源为基础之后,政策制定者们,终于开始将其注意力转移到有关资源的可持续性,以及公众参与和许可的议题上来。整个亚太地区已经逐渐认识到文化遗产保护不必要限制在一些有限的国际旅游胜地上。我们现在渐渐了解到文化遗产保护是国家政策普遍关注的问题,是可持续发展过程的一部分,并以此形成各个社会独特的文化及历史传统。因此,社会文化特性的保护是所有关心人类发展的人们所迫切关心的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坚决承诺,确保所有的社区继续过上高质量的生活,而不以牺牲有别于其他地方的传统特征以及人们居住的家园为代价。 
最近的十几年中,几乎在所有领域、所有学科,都有一股全球化的狂热。全球化作为一种涵盖极广的力量,很难让人们对其轻易加以分析,它代表着文化的输出和输入,其速度和密度近年来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一般来说,对全球化的理解更多的是在经济领域。看看当今的世界,我们就会发现正有一股强大的力量推动着经济的集团化和集约化,促进着经济的一体化。但是经济和市场的全球化,必然带来的是文化传播的全球化。各种文化得到空前的交流和融合的同时,全球化的力量也正在同化世界各地的本土文化。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同时,如何防止文化的全球一体化,是我们面临的一个严峻的课题。全球化有其两面性:积极的一个方面是,它能促进文化的发展,给地域文化以新的内容和新的机遇;另一方面,它也具有极其强大的破坏力。特别是与强势文化相比,处于弱势的地方文化,如果没有自觉的保护和发展意识,就会在文化趋同的洪流中失去文化特色,丧失竞争力。我们可以深切地感受到,全球化不仅单纯成为了一种趋势,而且是一个非常现实的过程。目前,这一过程正在深入发展,并影响着整个世界经济和文化的格局,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传统文化在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压力和生存选择。
城市和村镇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集中体现,是居民之间会晤和交流的产物,是公民文化特性的象征。城镇是昔日文化、经济和社会的见证,并且仍应是建设未来的灵感的源泉。随着全球化浪潮的影响,中国城市化的发展进程也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进。同时,中国乡村的发展模式和文化也受到外来文化的巨大冲击。对于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特别在新一轮农村建设和开发的热潮中,如何解决好古村落的发展和保护问题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挑战性的课题。有些人提出,保护古村落是当前文化抢救的重中之重,这把古村落的保护提高到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上来。但是,怎样才能让古村落文化景观在新时代的变化中焕发出活力,制定出一套符合现实状况、可操作性强、又具有前瞻性和可持续性的古村落保护方式来是文化遗产工作者的重要任务。
可持续发展是本世纪80年代随着人们对全球环境与发展问题的广泛讨论而提出的一个全新概念,是人们对传统发展模式进行长期深刻反思的结晶。1987年Barbier等人发表了一系列有关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文章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注意。同年,布伦特兰夫人(Ms Gro Harlem Brundtland )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标志着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产生。研究重点是人类社会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如何适应并满足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以及人口、环境、生态和资源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方面。其后,这一理论不断地充实完善,形成了自己的研究内容和研究途径。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UNCED)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人类迈向21世纪的共同发展战略,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可持续发展战略由概念落实为全球的行动。十余年来,可持续发展理论建立与完善主要沿着经济学方向、社会学方向和生态学方等三个方向揭示其内涵和实质。与此同时,可持续发展的研究还涉及到自然环境的加速变化、自然环境的社会效益,自然环境的人文痕迹等,力图把当代与后代、区域与全球、空间与时间、结构与功能等各方面作为统一体来看待研究。
如何认识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对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所具有的意义呢?通过对村落文化景观内涵的研究,我们不难看到其对于一个村落社会平衡、和谐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而平衡、和谐的社会对于一个村落的可持续发展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那么,我们所谓的保护村落文化景观,要保护的对象是什么?又是为谁而保护呢?
对于文化遗产的认识我们有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从开始的艺术品、古董,到建筑物、建筑群,以至到现在的城镇村落以及无形。逐步由对个体的关注,发展到了今天的对整体、乃至周边环境,以及生活在其中的人的关注。文化遗产不仅已经成为一个专业领域探讨和研究的课题,而且已经走进了普通大众的生活,也受到了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在这种社会背景和氛围下,我们必须要考虑,什么是文化遗产的要素,什么真正决定着文化遗产生命,怎样才能保持文化遗产在时代变迁中的生命力。
对于许多人来讲,一个很困惑的问题就是文化遗产对于当代人的生活有何价值和意义,为什么要保护它们。其实,这些问题对于专业研究者来说同样十分重要。一般来讲,人们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更多地注意了那些可视的、具象的部分,而忽视了那些看不到的摸不着的人文因素。而这看不到的部分,才是我们应该最为关注和重视的,因为这才是文化遗产的最具活力和生命力的因子。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1992年提出了“文化景观”概念,提出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使其可持续发展。文化景观是在人类社会的成长发展中产生的,它是人们依靠所生存的自然环境,按照自己的需要利用自然界所提供的材料,有意识地在自然景观之上创造出的景观。由于不同集团的人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所以其创造的文化景观也各有明显的特征。文化景观比较形象地反映了人类最基本的要求:衣、食、住、行和娱乐。景观中除了一些形象、看得见的物体之外,还包括许多看不见的东西。例如景观中往往包含着文化的起源、扩散和发展等方面许多有价值的证据。文化景观既有空间上的变化,也有时间上的变化。空间上的差异反映的是各集团景观塑造上的各自文化特点,时间上的判别则反映过去居住在该地区的文化集团的变迁和发展。文化景观随着历史的进展,也体现着不同的时代特征,但它们彼此之间具有一定的承继性。人创造了文化,一切文化现象的形成都由人及其生活和行为方式所构成。所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就是这个意思。文化的不同和特异性也是由此而形成的,文化景观的独特魅力也正在于此。
现在提出的文化景观的概念,也是把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地理区域来看待,它不仅包括文化和自然资源以及其中的生物,还包括了与其相关的历史事件、活动、人物或以其他方式展示出的文化和美学价值。而这种人文景观的独特性,除了其建筑等可视化的部分外,更多的是体现在其当地的风土人情,包括其语言、衣着和生活习惯等诸多方面,比如已是世界遗产的澳门城区、丽江古城、平遥古城以及西递宏村等都应该是属于这一范畴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独具特色的、无形的人文要素在大多情况下越来越少了,或也只是被形式化(如仅具商业目的表演和服务)地保留下来,而脱离了实际生活的意义。 
遗产保护是世界性问题,即使许多文化遗产做得比较成功的国家也存在有这样的问题。日本和法国采用国家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方式。比如,在日本,中央政府负责的保护的对象往往只是确定全国历史文化遗产的最重要的部分,而更广大的地区由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保护。以日本1966年著名的《古都保护法》为例,其保护的对象限定为京都市、奈良市、镰仓市以及奈良县的天理市、樱井市、檀原市、班町和明日香村,京都市的非历史风土保存区域则不受《古都保护法》的保护,由京都市地方政府另行制定的法规如《京都风貌地区条例》进行补充。同样,其他城市的类似地区通过城市自己制定的《历史环境保护条例》、《传统美观保存条例》等进行立法保护。这些被保护地区的名称、范围、保护方法、资金来源等都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法规予以确定。日本《文物保护法》中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的情况也如此,地方政府可以自己设立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制定保护条例、编制保护规划,而国家在此基础上通过选择重要地区作为重要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纳入中央政府的保护范畴。不仅如此,日本投入大量的财力和物力对文化财进行保护。可是,许多古老的村落文化景观仍然面临着巨大的危机。位于奈良南部的明日香村,是日本文化较早的发祥地。从5世纪开始,朝鲜居民开始向这里移居,他们带来了优秀的农耕技术和绢织物,与当地居民一起,把日本从氏族推进了封建的律令国家,这里有日本最早的寺院飞鸟寺和许多的古坟。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许多年轻人不愿呆在这里去了大城市。村里只剩下老年人,其文化景观的影响力也非常有限。随着考古发现和政府对该地区旅游经济的开发,该地区的经济状况有所改善,不少年轻人又开始回到村里,也认识到文化遗产的价值,所以整个地区的文化景观也呈现出了活力。这对我们是一个很有益的启示。如何适度把握好经济发展和文化遗产的关系也非常重要的,然而我们做到两者兼顾的例子并不多见。
中国5千年的历史就是一部农业文明史,至今全国人口的70%仍然是农业人口。村落文化景观在中国文化遗产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但是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它所面临的巨大危机是显而易见的。中国的传统文化受农耕文化影响很大,而村落文化景观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耕文化的出现。农耕文化发展了农业,为村落文化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带动了农村文化的发展,同时,原始村落中人们的风俗,道德,宗教等观念文化也对村落文化景观产生重要影响。基本精神和历史个性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宗族观念的影响,表现为认祖宗而不认上帝, 以"仁"为核心,提出了忠孝等一系列道德规范体系。有人说, 地缘是血缘的投影。中国古代村落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宗族制为基础而形成的,因此许多村落从起源到布局,均表现出较强的宗族性。新石器时代半坡村的房屋排列,由周围46个小房子环绕着中心的大屋,就是这种宗族性的早期表现。宗族的核心表现是宗祠,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有着重要作用,许多村镇的建筑均以宗祠为物质中心和心理中心展开布局,形成聚合状的村落组团空间,如皖南黟县西递村中心祠堂。许多村落中心均设有祠堂、戏台等公共活动场所,影响着周围民居的布局,安徽黟县的宏村、呈村、降村等,均是以中心的宗祠月塘或戏台为核心展开布局村落的形成。
然而,随着农村生产关系和经济规模的变化,人们的生活观念和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这些变化也影响着一些现存建筑的功能,比如宗祠、戏台以及民居的原有格局的使用上。这一部分是我们对古村落文化景观的价值判定、保护中的取舍和方法比较难以把握的。即使在世界范围内,这都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因为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我们还是要以人为本,从当地人的生活实际需要和将来发展出发,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在一个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中,要从全面来看,不能仅从专业者的角度去考虑。因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其实最终是要通过全社会的力量来实现,并要有大多数的普通民众自觉自愿地来完成。这不仅适合于城市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同样也适用于乡村文化遗产的保护。
在时代和生活方式的不断推进中,村落文化景观也在发生着明显变化。其实,从本质上来说,这种变化是来自于人的变化,因为人是时代的产物,也总是主动或是被动地选择或被选择,所以人无法逃离时代而独立存在。那么,文化在传承和延续过程中,也必然要打上不同时代的烙印、甚至要面临着不同时代对它的选择。某种文化的产生和消失大概也正是缘于此。那么,如何使具有传统风格的村落文化景观在时代的进程中不至于彻底消失,而是能够找到一条有效的保护之路呢?村落文化景观包含其建筑形式、相关的民情风俗以及村民的行为生活方式等等,是该地区的社会发展的历史积淀,是其地域文化的外现。在对这类文化景观的保护中,我们首先要考虑生活在其中的主体——古村落居民,因为他们才是该区域发展的根本动力。与我们对表面的或具象的文化遗产保护和建设相比,怎样看待人的发展是一个更为重要和有意义的课题。所以在古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中,必须既保护古村落,又满足百姓追求现代生活的前提下,考虑与之配套、相互协调的建筑或改造方案,否则古宅、古村落是难以保住的。我始终以为,人是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灵魂。也就是说,在村落文化景观的构成中,当地村民是最为重要的因素,他们是村落文化发展动力和源泉,只有通过他们所进行的文化遗产保护才是有价值、可实施的。我们所强调的可持续性发展,也就是要以综合协同的观点,以人为核心去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本源和演化规律,建立有序的人与环境、人与人关系的和谐统一。
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更多地注意了那些可视的、具象的部分,而忽视了那些看不到的摸不着的人文因素。可是这看不到的部分正是往往决定着文化遗产的命运。因为这才是文化遗产的最具活力和生命力的因子,才是最值得我们关注和重视的。在1988年通过的《巴拉宪章》修正案中,就明确反对把保护对象称为古迹遗址,因为宪章认为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历史遗产的“文化意义”,而古迹遗址只是实物遗存。遗产中的文化意义,是指具有美学、历史、科学或社会价值的某种特殊的形态或印记。那么这种文化意义,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人类在不同历史时期留在遗产上的烙印,它也包括着当今人在其中或与之关联的生存状态和关系。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有人文价值的文化遗产才是有生命力的。西方国家在这方面有许多较好的例子。比如欧洲就有不少传统的银行、邮局、法院、教堂、加油站、火车站、车间、羊毛仓库和面粉工厂都被重新利用,它们一边为业主带来收益,一边向公众讲述着过去的故事,解读这些遗址本身已经成为一个特殊的专业领域。在当前的许多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我们很多时候忽略了人在遗产中的生存状态,把那些冷冰冰的实体放在了高于人生命价值的位置之上,并由此制定了许多欠缺对人性思考的遗产保护措施。比如,很多的时候,我们只采用简单的搬迁方法,把所在居民迁出建筑区域,只留下了毫无生气的建筑物。 这种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是值得商榷和进一步探讨的。我们往往过多强调了表象的、物质的一面,忽视了对于贯穿于其中的历史文脉和人文元素。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正如肉体和灵魂,它们是一种相辅相成、互不可缺的组合。试想,一个没有灵魂的生命体会是什么?在很多的场合特别是建筑遗产中,我们总是提倡“整旧如旧”,但是如果不去考虑与之相伴的生活群体,不考虑他们的生活方式和态度,不把人作为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一部分去整体考虑,这样保护下来的文化遗产又有什么意义?近几年,许多地方在进行旧城区的恢复改造,有些把前几年拆除的古建筑又重新修建起来。这一方面反映出人们对于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提高,但是从另一方面也容易产生很多人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简单化理解,以为对物质形态的恢复就是对于文化的恢复。因为真正对文化景观的保护其实就是在保持一个地域的生活氛围和人文环境。对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中也是如此。
任何一个文化遗产是被烙上若干时代的印记,它不可能只是一个点。文化遗产一般是产生于某一个具体的时代,但是它们往往在以后不同的时代被加以修缮或改造,与最原始的风格和形态有了变化。其中,这些修改的部分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但是所有这些,都也应该成为那个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而加以保护,以保证其历史的真实和完整性。现在,许多地方在文物修复中,都过多强调了恢复其文物遗存的最原始的风貌,而把其后来的时代变化中的部分忽略或擅自修改掉了。比如,很多人在遗产修复时,强调了注意恢复其历史的真实面貌。但是如何恢复,恢复到什么样才算是历史的真实面貌?采用什么样的办法才能保存好和反映出文化遗产整个过去的历史轨迹和风貌?这都需要我们在保持科学审慎的态度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再做出决定。这样也就要求我们既要有明确的修复理念,也要有与之相配合的技术技能。在《巴拉宪章》中,它提出的改动原则是变化越少越好,对待遗产的“改造再利用”要十分谨慎,因为小修改的长期积累会使遗产的文化意义不断丧失。 
青山遮不住 毕竟东流去。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有些东西注定是要消失的。它们的生命力、它们的存在与否是不以人的意志和情感来决定的,文化遗产亦是如此。在当前文化遗产保护中,我们要保留什么,保护什么,特别是当面对那些仍旧与普通大众息息相关的文化遗产,那些仍旧生活在文化遗产中的人们,我们更要注意如何合理处理人与遗产之间的关系。所以,在关注文化遗产自身的同时,我们始终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人作为文化遗产保护中重要部分去考虑。唯有如此,文化遗产的保护才是有意义、有价值的,才会充满着生机和活力,因而也是最具生命力的。
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及城市现代化建设如何能平衡发展、互相促进,其中必然存在着许多难题和挑战。令人欣慰的是,由于优秀的传统文化及其保护者的坚忍与力量,多数的传统文化在所谓全球化的进程中得以幸存甚至弘扬,表现出了永恒的价值。应该相信,随着地区国家以及国际社会实施的共同行动计划,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一定会得到保护和传承,并为人类未来的改善而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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